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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标识管理规定

一、总则

本规定旨在规范食品添加剂的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食品安全。规定适用于所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

二、标识要求

1. 食品添加剂产品应清晰地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范围及用量等。

2. 食品添加剂标签上应注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标明种类、等级、品牌、含量等信息。

3. 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清晰易读,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三、使用规范

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不得滥用。

2.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应建立使用记录,详细记录使用品种、用量、使用时间及用途等。

3. 企业应按照食品添加剂标识的用法和用量使用,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

四、监督检查

1.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监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罚则与实施细则

1.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其违法所得将被追缴,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本规定的罚则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6.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