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厨艺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一、认证机构与人员

认证机构应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认证能力,并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证监管部门)的资格认定。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与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并拥有一定数量经过国家认证监管部门注册的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和认证评审员。

二、认证程序与标准

有机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为:申请、受理、检查与审核、决定与公示、获证后监督。国家统一制定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和认证标志。国家统一制定有机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发布认证标准。

三、认证证书与标志

国家认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除国家统一要求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外,认证机构不得允许企业使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标志。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应当在有机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四、有机食品生产与加工规范

有机食品生产与加工规范由国家统一制定。生产者在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处理、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循有机食品生产与加工规范,采取措施保证其农用设施、设备以及所生产的食品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五、有机食品标识与销售规定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明显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在获证产品的显著位置附有企业所执行的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号及采信的第三方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投保号。

六、认证监管与处罚措施

国家认证监管部门负责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获证企业应当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生产获证产品,并建立完整的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保存二年以上,以备国家认证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检查。国家认证监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应当采取监督审核的方式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获证企业有严重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国家认证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不得再以相同或者类似的方式申请和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认证有效期限与复审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获得同一有机产品类别不同产品的企业,可在保证产品质量及生产加工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就每个单一产品提出申请并获得认证证书。同一企业同时申请一个类别产品的初次认证和多个类别产品的再认证时,可按一个类别产品的初次认证申请及再认证申请分别提交相应的材料,也可只提交包括初次和再认证所需全部材料在内的综合申请材料。国家统一制定初次获得及再次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应满足的条件及有关要求。

八、异议处理与纠纷解决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对有关决定或者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或者其上级机构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或者行政复议申请。对有关机构的决定或者结果有异议的,异议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其他相关规定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特许连锁经营若干意见〉的通知(计办经贸〔2004〕1028号)、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等绿色市场标准的通知(商商贸发〔2003〕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