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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标识要求

1. 食品过敏原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易于辨认。

2. 食品过敏原标识应当包括过敏原名称、过敏原类别、致敏程度等。

3. 食品过敏原标识应当与食品标签、说明书同时使用,并保持内容一致。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如实标注食品过敏原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管理措施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公众健康。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过敏原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档案,如实记录食品过敏原标识的使用情况。

4.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宣传教育

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3. 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关注度。